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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商标注册德睿知识产权分享《经济法》: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
来源: | 作者:德睿知识产权 | 发布时间: 2016-11-23 | 102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沈阳商标注册德睿知识产权分享《经济法》: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。
1.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
  (1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;
  (2)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容易导致混淆的;
  (3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;
  (4)伪造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;
  (5)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,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(“反向假冒”);
  (6)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;
  (7)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。
  2.行政处罚
  (1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,并处以罚款:
  ①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;
  ②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,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(2)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应当从重处罚。
  (3)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。
  
  3.侵权赔偿数额
  (1)赔偿范围
 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
  (2)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
  ①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;
  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,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;
  ③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,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;
  ④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、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  (3)惩罚性赔偿:最高3倍
 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,情节严重的,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(实际损失--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--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)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。